工信部公开征求对《铁合金行业准入条件》的修订意见
2012-12-13 11:31:56 【打印】
《铁合金行业准入条件(2008修订)》和《电解金属锰行业准入条件(2008年修订)》发布实施以来,对推动行业技术进步、结构调整和节能减排发挥了积极作用
联系人:李闯张志分
电话:010-68205194
传真:010-66023282
电子邮箱:cyjgc@miit.gov.cn
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政策司
2012年12月12日
附件:1.铁合金行业准入条件修订意见表
。 为适应不断变化的宏观经济形势和行业发展趋势,满足更高的节能减排、环境保护要求,进一步发挥准入条件的引导作用,我部拟组织相关行业协会修订铁合金、电解金属锰行业准入条件 。 欢迎社会各界就修订完善准入条件提出意见和建议(见附件1、2),并于2013年1月31日前反馈至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政策司 。
联系人:李闯张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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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cyjgc@miit.gov.cn
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政策司
2012年12月12日
附件:1.铁合金行业准入条件修订意见表
附件1 | |
铁合金行业准入条件修订意见表 | |
说明:1.“修订框架”以铁合金行业准入条件(2008年修订)为基础,对准入条件章节进行了调整,主要是增加(或单列)了“生产企业布局”、“生产能力”、“产品质量”、“职业卫生与安全生产”、“技术进步”5章内容,“能源消耗”和“资源消耗”合并为“能(资)源消耗与综合利用” 2.关于“二、工艺与装备”,由于铁合金品种繁多,工艺技术装备差异较大,拟按矿热炉、精炼炉、高炉及其他铁合金冶炼炉四类处理,请对铁合金品种分类,以及每种分类工艺装备要求提出建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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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框架 | 修订意见 |
总则 | |
为遏制铁合金行业低水平重复建设和盲目发展,促进产业结构升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按照调整结构、有效竞争、降低消耗、保护环境和安全生产的原则,对铁合金生产企业提出如下准入条件 | 。|
一、生产企业布局(单列) | |
(一)在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规划确定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态功能保护区等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大中城市及其近郊,居民集中区、疗养地等周边1公里内不得新建、扩建铁合金生产企业 | 。|
备注:从2008年版准入条件“四、环境保护”中单列出来 | 。|
二、工艺与装备(原有) | |
(一)硅铁、工业硅、电炉锰铁、硅锰合金、高碳铬铁、硅铬合金等铁合金矿热电炉采用矮烟罩半封闭型或全封闭型,容量为25000KVA及以上(中西部具有独立运行的小水电及矿产资源优势的国家和省定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单台矿热电炉容量≥12500KVA),变压器选用有载电动多级调压的三相或三个单相节能型设备,生产工艺操作机械化和控制自动化 | 。 中低碳锰铁、电炉金属锰和中低微碳铬铁等精炼电炉,必须采用热装热兑工艺,容量为3000KVA及以上 。 锰铁高炉容积为300立方米及以上 。 硅钙合金和硅钙钡铝合金电炉容量为12500KVA及以上 。 硅铝铁合金电炉容量为16500KVA及以上 。 钛铁熔炼炉产能为5吨/炉以上 。 钼铁生产线不得采用反射炉焙烧钼精矿工艺,并配备SO2回收装置 。 金属铬生产线不得采用反射炉还原、煅烧红矾纳、铬酐生产工艺 。 其他特种铁合金生产装备要大型化,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
备注:拟分为矿热炉、精炼炉、高炉及其他铁合金冶炼炉四类 1.矿热炉品种包括:硅铁、镍铁、工业硅、电炉锰铁、硅锰合金、高碳铬铁、硅铬合金、硅钙合金、硅钙钡铝合金等; 2.精炼炉品种包括:中低碳锰铁、电炉金属锰和中低微碳铬铁等; 3.高炉品种包括:高炉锰铁、高炉镍铁等; 4.其他铁合金品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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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原料处理、熔炼、装卸运输等所有产生粉尘部位,均配备除尘及回收处理装置,并安装省级环保部门认可的烟气和废水等在线监测装置 | 。 主管环保部门已建成在线监测监控平台的,要与主管环保部门联网 。 各类铁合金电炉、高炉配备干法袋式或其它先进适用的烟气净化收尘装置 。 湿法净化除尘过程产生的污水经处理后进入闭路循环利用或达标后排放 。 采用低噪音设备和设置隔声屏障等进行噪声治理 。 所有防治污染设施必须与铁合金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
三、生产能力(新增) | |
备注:拟对生产规模准入作出要求 | 。|
四、产品质量(新增) | |
锰铁:电炉锰铁(包括高碳锰铁、中碳锰铁和低碳锰铁)和高炉锰铁执行GB/T 3795-2006;硅铁:执行GB/T 2272-2009;锰硅合金:执行GB/T 4008-2008;铬铁:高碳铬铁、中碳铬铁、低碳铬铁、微碳铬铁、真空法微碳铬铁等执行GB/T 5683-2008;硅铬合金:执行GB/T 4009-2008;硅钙合金:执行YB/T 5051-2007;硅钙钡铝合金:执行YB/T 067-2008;工业硅:执行GB/T 2881-2008;钼铁:执行GB/T 3649-2008;钛铁:执行GB/T 3282-2006;电炉金属锰:执行GB/T2774-2006 | 。|
备注:执行国家产品质量标准 | 。|
五、能(资)源消耗与综合利用(合并) | |
(一)主要铁合金产品单位冶炼电耗:硅铁(FeSi75)不高于8500千瓦时/吨,工业硅不高于12000千瓦时/吨,电炉锰铁不高于2600千瓦时/吨(入炉品位38%) ,硅锰合金不高于4200千瓦时/吨(入炉品位34%),高碳铬铁不高于3200千瓦时/吨(入炉品位40%),硅铬合金不高于4800千瓦时/吨,中低碳锰铁不高于580千瓦时/吨(冷装不高于1800千瓦时/吨),电炉金属锰1750千瓦时/吨,中低微碳铬铁不高于1800千瓦时/吨,高炉锰铁焦比不高于1320千克/吨,硅钙合金(Ca28Si60)不高于11000千瓦时/吨,硅铝铁合金不高于9000千瓦时/吨,其他特种铁合金能耗指标达国内先进水平 | 。|
(二)主元素回收率:硅铁(FeSi75)Si≥92%,工业硅Si≥85%,电炉锰铁Mn≥78%,硅锰合金Mn≥82%,高碳铬铁Cr≥92%,硅铬合金 Cr≥94%,中低碳锰铁Mn≥80%,电炉金属锰Mn≥83%,中低微碳铬铁Cr≥80%,高炉锰铁Mn≥82%,硅钙合金(Ca28Si60)Si≥65%、Ca≥35%,其他特种铁合金资源消耗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 。|
(三)水循环利用率95%以上 | 。|
(四)硅铁和硅系铁合金电炉烟气回收利用微硅粉纯度SiO2>92% | 。|
六、环境保护(原有) | |
(一)铁合金熔炼炉大气污染物排放应符合现行国家《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新的国家标准颁布后按新标准执行) | 。 凡是向已有地方排放标准的区域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排放标准 。|
(二)水污染物排放应符合国家《钢铁工业水污染排放标准》(GB13456-92)(铁合金)(新的国家标准颁布后按新标准执行) | 。 凡是向已有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 对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要依法贮存、处置或综合利用 。|
七、职业卫生与安全生产(新增) | |
(一)铁合金生产企业必须符合《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铁合金安全规程》(AQ2004-2010)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要求,具备相应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和安全生产条件,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 。|
(二)配备火灾、雷击、设备故障、机械伤害、人体坠落等事故防范设施,以及安全供电、供水装置和消除有毒有害物质设施 | 。 所有安全生产和安全检查设施必须与铁合金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
(三)铁合金生产作业环境必须满足《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制》(GBZ2.2)的要求 | 。|
(四)铁合金生产企业必须通过“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和“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 。|
备注: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 。|
八、技术进步(新增) | |
备注:拟增加在行业内值得鼓励推广的先进工艺技术(不作为准入强制要求) | 。|
九、监督与管理(原有) | |
(一)新建和改扩建铁合金项目必须符合上述准入条件,铁合金项目的投资管理、土地使用、贷款融资等也必须依据上述准入条件 | 。 现有铁合金生产企业也要通过技术改造达到环保、能耗、资源消耗、安全生产等方面的准入条件 。|
(二)各级铁合金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执法部门负责对当地生产企业执行铁合金行业准入条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 中国铁合金工业协会协助国家有关部门,做好监督和管理工作 。|
(三)对不符合准入条件的新建和改扩建铁合金项目,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信贷支持,电力监管机构监督电力企业依法停止供电,环保部门不得办理环保审批手续 | 。 地方人民政府或相关主管部门依法决定撤消或者责令关闭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责令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
(四)工业和信息化部定期公告符合准入条件的铁合金生产企业名单 | 。|
附则 | |
(一)本准入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台湾、香港、澳门特殊地区除外)所有类型的铁合金行业生产企业 (二)电石炉、黄磷炉等设备如需转炼铁合金及不同铁合金品种相互转炼,也适用本准入条件 。 (三)本准入条件自 年 月 日起实施,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并根据行业发展情况和宏观调控要求进行修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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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修订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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