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焦炭生产排污费改为以污染物排放量计征
2015-05-05 09:13:38 【打印】
记者4日从山西省环境监察总队获悉,从6月1日起,山西省将执行新的排污费征收标准
新标准规定,将废气中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由0.60元/污染当量调整到1.20元/污染当量;将污水中的化学需氧量、氨氮和五项主要重金属(铅、汞、铬、镉、类金属砷)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由0.70元/污染当量调整到1.40元/污染当量 。
同时,山西还将对污染物排放实行差别收费政策 。 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高于国家或该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或者企业污染物排放量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按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同时存在上述两种情况的,加二倍征收排污费 。 企业生产工艺装备或产品属于应该淘汰的,也按照规定的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 。 对于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低于国家或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50%以上的,减半征收排污费 。
此外,山西还将改变焦炭生产排污费征收方式,以焦炭产量计征改为以污染物排放量计征 。
。 按照新标准,废气、废水排污费征收标准将提高一倍 。
新标准规定,将废气中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由0.60元/污染当量调整到1.20元/污染当量;将污水中的化学需氧量、氨氮和五项主要重金属(铅、汞、铬、镉、类金属砷)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由0.70元/污染当量调整到1.40元/污染当量 。
同时,山西还将对污染物排放实行差别收费政策 。 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高于国家或该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或者企业污染物排放量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按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同时存在上述两种情况的,加二倍征收排污费 。 企业生产工艺装备或产品属于应该淘汰的,也按照规定的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 。 对于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低于国家或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50%以上的,减半征收排污费 。
此外,山西还将改变焦炭生产排污费征收方式,以焦炭产量计征改为以污染物排放量计征 。
- 版权与免责声明
- 本网站凡注明“亚洲金属”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亚洲金属网所有,未经亚洲金属网书面授权,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不得转载、链接、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站协议授权的媒体或网站,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上述作品,并注明“来源:亚洲金属网”。违者本网站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 本网站凡注明“来源:XXX(非亚洲金属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亚洲金属网登载此作品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不代表亚洲金属网观点或证实其描述,不对其真实性负责。作品内容仅供参考。
- 本网站上会员注册及所发布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由发布人自行负责。会员留言及评论仅代表使用本网站的该会员个人观点。本网站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 本网站本着客观和良善的原则,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最大限度确保本网站所提供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但并不对任何信息的表述瑕疵或不确承担任何责任。有关各方应谨慎参考操作,本网站概不就任何一方因参阅本网站信息而进行市场操作所带来的任何形式的损失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