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发布《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修订征求意见稿)
2016-12-14 14:35:53 【打印】
为加强废钢铁加工行业规范管理,促进企业规范经营,用好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不断提高废钢铁资源综合利用水平,我部对2012年发布的《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2年第47号)及《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节〔2012〕493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修订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如有意见,请于2016年12月19日前反馈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 。
电话:010-68205339
传真:010-68205363
电子邮件:zyzhly@miit.gov.cn
附件:1.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修订征求意见稿)
2.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
如有意见,请于2016年12月19日前反馈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 。
电话:010-68205339
传真:010-68205363
电子邮件:zyzhly@miit.gov.cn
附件:1.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修订征求意见稿)
2.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
2016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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