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
2017-08-04 18:08:06 【打印】
第一条 为实施排污许可证分类管理、有序发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名录 。
第二条 国家根据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环境危害程度,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 。
第三条 现有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名录的规定,在实施时限内申请排污许可证 。
第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同一场所从事本名录中两个以上行业生产经营的,申请一个排污许可证 。
第五条 本名录第一至三十二类行业以外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本名录第三十三类行业中的锅炉、工业炉窑、电镀、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集中处理等通用工序的,应当对通用工序申请排污许可证 。
第六条 本名录以外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同本名录规定的重点管理行业,应当申请排污许可证:
(一)被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
(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单项年排放量大于250吨的;
(三)烟粉尘年排放量大于1000吨的;
(四)化学需氧量年排放量大于30吨的;
(五)氨氮、石油类和挥发酚合计年排放量大于30吨的;
(六)其他单项有毒有害大气、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大于3000的(污染当量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规定计算) 。
第七条 本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并适时修订 。
第八条 本名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序号 |
行业类别 |
实施重点管理的行业 |
实施简化管理的行业 |
实施时限 |
适用排污许可行业 技术规范 |
51 |
陶瓷制品制造307 |
年产卫生陶瓷150万件及以上、年产日用陶瓷250万件及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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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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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耐火材料制品制造308 |
石棉制品制造 |
其他 |
202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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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石墨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309 |
含焙烧石墨、碳素制品,多晶硅 |
其他 |
2020年 |
石墨及碳素制品 制造业 |
十八、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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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炼铁311 |
含炼铁、烧结、球团等工序的生产 |
/ |
京津冀及周边“2+26”城市、长三角、珠三角区域2017年,其他2018年 |
钢铁工业 |
55 |
炼钢312 |
含炼钢等工序的生产 |
/ |
京津冀及周边“2+26”城市、长三角、珠三角区域2017年,其他2018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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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钢压延加工313 |
年产50万吨及以上的冷轧 |
其他 |
京津冀及周边“2+26”城市、长三角、珠三角区域2017年,其他2018年 |
钢铁工业 |
57 |
铁合金冶炼314 |
铁合金冶炼、金属铬和金属锰的冶炼 |
/ |
202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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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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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常用有色金属冶炼321 |
铜、铅锌、镍钴、锡、锑、铝、镁、汞、钛等常用有色金属冶炼(含再生铜、再生铝和再生铅冶炼) |
/ |
铜、铅锌冶炼以及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区域的电解铝2017年,其他2018年 |
有色金属工业 |
59 |
贵金属冶炼322 |
金、银及铂族金属冶炼(包括以矿石为原料) |
/ |
202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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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有色金属合金制造324 |
以有色金属为基体,加入一种或者几种其他元素所构成的合金生产 |
/ |
202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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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有色金属铸造3392 |
以有色金属及其合金铸造各种成品、半成品,且年产10万吨及以上 |
年产10万吨以下 |
202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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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有色金属压延加工325 |
/ |
有色金属压延加工 |
202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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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稀有稀土金属冶炼323 |
稀有稀土金属冶炼,不包括钍和铀等放射性金属的冶炼加工 |
/ |
2020年 |
稀土行业 |
二十、金属制品业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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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336 |
有电镀、电铸、电解加工、刷镀、化学镀、热浸镀(溶剂法)以及金属酸洗、抛光(电解抛光和化学抛光)、氧化、磷化、钝化等任一工序的,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处理设施,使用有机涂层的(不含喷粉和喷塑) |
其他 |
专业电镀企业(含电镀园区中电镀企业),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处理设施2017年,其他2020年 |
电镀工业 |
65 |
黑色金属铸造3391 |
年产10万吨及以上的铸铁件、铸钢件等各种成品、半成品的制造 |
年产10万吨以下的 |
2020年 |
黑色金属铸造工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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