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专项整治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
2017-08-22 11:23:42 【打印】
为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切实规范国家公职人员从政行为,近日,湖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印发〈湖南省开展清理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 活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从2017年8月1日至2018年1月31日,对全省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进行专项清理整治
此次清理整治的对象主要包括:国家公职人员本人;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离职(含辞去公职或者退休)未满三年的领导干部、离职未满两年的一般公务 员 。 其中,“国家公职人员”包括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司法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中层以上管理工作人员 。
清理整治的内容主要为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经营性活动,重点清理涉矿类、涉砂类、涉渔类、涉小水电类、涉烟花爆竹类、涉危险化学品类等6大领域 。 各地可结合实际,在此基础上确定整治工作重点 。
《通知》要求,国家公职人员本人不得违规参与上述经营性活动,或在上述经营性活动中参股 。 国有企业中层以上管理工作人员不得违规参与相关私营企业经营性活动,或参股相关私营企业;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违规参与上述经营性活动,或在上述经营性活动中参股 。 公务员辞去公职或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 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国家 公职人员不得利用职务或职权上的影响,在上述经营性活动中非法为他人谋取利益 。
为确保清理整治工作取得实效,省委、省政府专门成立全省清理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省纪委,各级各部门均要 成立相应专项整治机构 。 所有清理整治对象都要严格按要求填报有关情况,在9月30日内主动报告并办理退出手续 。 在规定时间内拒不主动报告问题、拒不退出或 拖延退出的,依纪依规严肃追责并公开曝光;干扰、妨碍、对抗组织调查的,一律从严惩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 对专项整治工作搞形式、走过场、敷衍塞责等履责不力的,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
同时,设立有奖举报,对实名举报问题线索,经查证属实的,按照属地原则由相应专项整治办对举报人给予现金奖励 。 来信地址:湖南省清理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 涉矿等经营性活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邮编:410011;举报电话:(0731)12388;举报网 址:www.12388.gov.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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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清理整治的对象主要包括:国家公职人员本人;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离职(含辞去公职或者退休)未满三年的领导干部、离职未满两年的一般公务 员 。 其中,“国家公职人员”包括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司法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中层以上管理工作人员 。
清理整治的内容主要为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经营性活动,重点清理涉矿类、涉砂类、涉渔类、涉小水电类、涉烟花爆竹类、涉危险化学品类等6大领域 。 各地可结合实际,在此基础上确定整治工作重点 。
《通知》要求,国家公职人员本人不得违规参与上述经营性活动,或在上述经营性活动中参股 。 国有企业中层以上管理工作人员不得违规参与相关私营企业经营性活动,或参股相关私营企业;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违规参与上述经营性活动,或在上述经营性活动中参股 。 公务员辞去公职或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 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国家 公职人员不得利用职务或职权上的影响,在上述经营性活动中非法为他人谋取利益 。
为确保清理整治工作取得实效,省委、省政府专门成立全省清理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省纪委,各级各部门均要 成立相应专项整治机构 。 所有清理整治对象都要严格按要求填报有关情况,在9月30日内主动报告并办理退出手续 。 在规定时间内拒不主动报告问题、拒不退出或 拖延退出的,依纪依规严肃追责并公开曝光;干扰、妨碍、对抗组织调查的,一律从严惩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 对专项整治工作搞形式、走过场、敷衍塞责等履责不力的,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
同时,设立有奖举报,对实名举报问题线索,经查证属实的,按照属地原则由相应专项整治办对举报人给予现金奖励 。 来信地址:湖南省清理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 涉矿等经营性活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邮编:410011;举报电话:(0731)12388;举报网 址:www.12388.gov.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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