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和海关总署发布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2020年)
2020-01-08 10:58:14 【打印】
商务部和海关总署2019年12月31日公布《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2020年)》,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一、许可证的申领
(一)2020年实行许可证管理的出口货物为43种 。 对外贸易经营者出口目录内所列货物的,应向商务部或者商务部委托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许可证》(以下简称出口许可证),凭出口许可证向海关办理通关验放手续 。
(二)出口天然砂(含标准砂)、矾土、磷矿石、镁砂、滑石块(粉)、萤石(氟石)、稀土、锡及锡制品、钨及钨制品、钼及钼制品、锑及锑制品、焦炭、部分金属及制品、碳化硅、消耗臭氧层物质、铟及铟制品、及其发动机和车架、汽车(包括成套散件)及其底盘的,需按规定申领出口许可证 。
(三)出口铈及铈合金(颗粒<500微米)、钨及钨合金(颗粒<500微米)、锆、铍的可免于申领出口许可证,但需按规定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 。
二、货物通关口岸
(一)为维护货物出口经营秩序,对甘草、甘草制品和天然砂(对台港澳地区)实行指定口岸管理 。 其中,天然砂(对台港澳地区)的出口通关口岸限定于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海关 。
(二)继续暂停对镁砂、稀土、锑及锑制品等出口货物的指定口岸管理 。
三、其他事项
(一)取消铁合金出口企业许可条件 。 出口铁合金凭有效的货物出口合同申领出口许可证 。
(二)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70号(关于加强轻、重烧镁出口管理的有关规定)停止执行 。
附件: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2020年)
。 主要内容如下:
一、许可证的申领
(一)2020年实行许可证管理的出口货物为43种 。 对外贸易经营者出口目录内所列货物的,应向商务部或者商务部委托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许可证》(以下简称出口许可证),凭出口许可证向海关办理通关验放手续 。
(二)出口天然砂(含标准砂)、矾土、磷矿石、镁砂、滑石块(粉)、萤石(氟石)、稀土、锡及锡制品、钨及钨制品、钼及钼制品、锑及锑制品、焦炭、部分金属及制品、碳化硅、消耗臭氧层物质、铟及铟制品、及其发动机和车架、汽车(包括成套散件)及其底盘的,需按规定申领出口许可证 。
(三)出口铈及铈合金(颗粒<500微米)、钨及钨合金(颗粒<500微米)、锆、铍的可免于申领出口许可证,但需按规定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 。
二、货物通关口岸
(一)为维护货物出口经营秩序,对甘草、甘草制品和天然砂(对台港澳地区)实行指定口岸管理 。 其中,天然砂(对台港澳地区)的出口通关口岸限定于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海关 。
(二)继续暂停对镁砂、稀土、锑及锑制品等出口货物的指定口岸管理 。
三、其他事项
(一)取消铁合金出口企业许可条件 。 出口铁合金凭有效的货物出口合同申领出口许可证 。
(二)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70号(关于加强轻、重烧镁出口管理的有关规定)停止执行 。
附件: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20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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