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河南省电解铝和钢铁企业执行阶梯电价有关问题
2017-06-22 11:17:45 【打印】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2017年我省电解铝和钢铁企业执行阶梯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豫发改价管〔2017〕602号
各省辖市及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办),省电力公司:
根据省工信委核查结果,2016年登封电厂集团铝合金有限公司、河南永登铝业有限公司阳城分公司、郑州发祥铝业有限公司、河南万基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河南豫港龙泉铝业有限公司、洛阳豫港龙泉铝业有限公司、伊川豫港龙泉铝业有限公司、林州市林丰铝电有限责任公司、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陕县恒康铝业有限公司、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永城铝厂、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吨铝液交流电耗均不高于13700千瓦时 。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电解铝企业用电实行阶梯电价政策》(发改价格[2013]2530号)的相关规定,上述企业2017年度铝液电解用电不加价 。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运用价格手段促进钢铁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2803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决定在国家规定标准基础上2017年度不对各钢铁企业提高加价标准 。
2017年6月12日
- 版权与免责声明
- 本网站凡注明“亚洲金属”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亚洲金属网所有,未经亚洲金属网书面授权,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不得转载、链接、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站协议授权的媒体或网站,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上述作品,并注明“来源:亚洲金属网”。违者本网站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 本网站凡注明“来源:XXX(非亚洲金属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亚洲金属网登载此作品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不代表亚洲金属网观点或证实其描述,不对其真实性负责。作品内容仅供参考。
- 本网站上会员注册及所发布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由发布人自行负责。会员留言及评论仅代表使用本网站的该会员个人观点。本网站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 本网站本着客观和良善的原则,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最大限度确保本网站所提供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但并不对任何信息的表述瑕疵或不确承担任何责任。有关各方应谨慎参考操作,本网站概不就任何一方因参阅本网站信息而进行市场操作所带来的任何形式的损失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