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印发关于加快稀土产业转型升级若干政策的通知
2018-02-23 14:53:14 【打印】
2018年1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稀土产业转型升级若干政策的通知
为充分发挥我区稀土资源和产业优势,推动稀土产业转型升级,促进稀土产业向更深层次、更宽领域、更高水平发展,制定以下政策 。
一、资金基金支持政策
2018年起,自治区财政比照国家支持给予相等金额配套资金支持,重点支持稀土示范生产线、稀土新材料关键共性应用技术研发及产业化、稀土元器件及终端应用产品等稀土延伸加工项目,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制定具体支持办法 。 自治区已设立的重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产业发展引导基金及其他相关专项资金、基金优先支持稀土新材料及应用项目 。
二、原料供给保障政策
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要加强稀土市场的整治规范,按照“以原料吸引下游深加工企业入驻包头市稀土新材料产业园区,计划内的原料优先优价供应园区内企业”的基本原则,会同包头市有关方面制定稀土原料供应管理办法,报自治区稀土产业发展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 积极争取工业和信息化部支持,逐年扩大我区稀土供给指标,吸引更多的稀土新材料产业投资项目,切实保障来我区投资的稀土深加工及应用企业的原料需求 。
三、税收支持政策
(一)对稀土新材料及应用企业,符合条件的可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属于高新技术企业的,落实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
(二)对新建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稀土新材料及应用企业,年产值超过2000万元的,可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
四、土地支持政策
凡在我区投资新建、改建、扩建稀土新材料及应用产业项目需要供应土地的,可以在法定最高年限内采取弹性出让年期供地,也可以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方式供应土地 。 在出让土地时可按自治区实施国家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政策的规定确定出让底价 。
五、电价优惠政策
经自治区、盟市两级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认定,将符合产业政策且在包头市稀土新材料产业园区内的稀土功能材料(稀土合金、永磁体、储氢材料、稀土催化材料、稀土抛光粉、稀土助剂、稀土发热材料、稀土储热材料、磁制冷材料、稀土发光材料、稀土颜料、稀土热稳定剂等产品和以稀土为原辅料的新产品)及应用产品生产企业用电列入优先交易范围,风光发电参与,不设限值,使目标交易到户电价达到0.26元/千瓦时 。
六、创新支持政策
对自治区级稀土新材料创新中心研发的新技术实现3个以上产业化应用、且因新技术产业化应用所产生的总产值超过5000万元的,自治区连续三年每年对创新中心给予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奖励不重复累加) 。 对创建成为国家级稀土创新中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00万元 。 对新批准设立稀土产业院士工作站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 对填补产业或技术空白、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引进技术、且建成投产的稀土新材料产业化项目,地方政府可一次性奖励项目带头人或研发团队50万元 。
七、其他奖励政策
对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且主营业务收入达到8000万元以上的稀土新材料及应用产业项目,地方政府可在项目正式投产下一年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
各有关地区、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稀土产业发展工作,加大工作力度,完善配套政策措施,加强政策宣传引导,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 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要认真做好政策解读工作 。
。 通知具体内容如下:
为充分发挥我区稀土资源和产业优势,推动稀土产业转型升级,促进稀土产业向更深层次、更宽领域、更高水平发展,制定以下政策 。
一、资金基金支持政策
2018年起,自治区财政比照国家支持给予相等金额配套资金支持,重点支持稀土示范生产线、稀土新材料关键共性应用技术研发及产业化、稀土元器件及终端应用产品等稀土延伸加工项目,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制定具体支持办法 。 自治区已设立的重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产业发展引导基金及其他相关专项资金、基金优先支持稀土新材料及应用项目 。
二、原料供给保障政策
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要加强稀土市场的整治规范,按照“以原料吸引下游深加工企业入驻包头市稀土新材料产业园区,计划内的原料优先优价供应园区内企业”的基本原则,会同包头市有关方面制定稀土原料供应管理办法,报自治区稀土产业发展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 积极争取工业和信息化部支持,逐年扩大我区稀土供给指标,吸引更多的稀土新材料产业投资项目,切实保障来我区投资的稀土深加工及应用企业的原料需求 。
三、税收支持政策
(一)对稀土新材料及应用企业,符合条件的可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属于高新技术企业的,落实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
(二)对新建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稀土新材料及应用企业,年产值超过2000万元的,可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
四、土地支持政策
凡在我区投资新建、改建、扩建稀土新材料及应用产业项目需要供应土地的,可以在法定最高年限内采取弹性出让年期供地,也可以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方式供应土地 。 在出让土地时可按自治区实施国家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政策的规定确定出让底价 。
五、电价优惠政策
经自治区、盟市两级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认定,将符合产业政策且在包头市稀土新材料产业园区内的稀土功能材料(稀土合金、永磁体、储氢材料、稀土催化材料、稀土抛光粉、稀土助剂、稀土发热材料、稀土储热材料、磁制冷材料、稀土发光材料、稀土颜料、稀土热稳定剂等产品和以稀土为原辅料的新产品)及应用产品生产企业用电列入优先交易范围,风光发电参与,不设限值,使目标交易到户电价达到0.26元/千瓦时 。
六、创新支持政策
对自治区级稀土新材料创新中心研发的新技术实现3个以上产业化应用、且因新技术产业化应用所产生的总产值超过5000万元的,自治区连续三年每年对创新中心给予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奖励不重复累加) 。 对创建成为国家级稀土创新中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00万元 。 对新批准设立稀土产业院士工作站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 对填补产业或技术空白、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引进技术、且建成投产的稀土新材料产业化项目,地方政府可一次性奖励项目带头人或研发团队50万元 。
七、其他奖励政策
对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且主营业务收入达到8000万元以上的稀土新材料及应用产业项目,地方政府可在项目正式投产下一年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
各有关地区、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稀土产业发展工作,加大工作力度,完善配套政策措施,加强政策宣传引导,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 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要认真做好政策解读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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