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关于开展有色金属工业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公告
2018-03-28 15:25:24 【打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环境保护部 部令第45号)、《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 部令第48号)要求,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将组织各地州市开展汞冶炼、镁冶炼、镍冶炼、钛冶炼、锡冶炼、钴冶炼、锑冶炼等7个有色金属工业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
一、申领范围
(一)有色金属工业-汞冶炼
有色金属工业-汞冶炼排污许可证申领范围为生产汞金属的冶炼排污单位(不包括以废旧汞物料为原料的再生冶炼排污单位) 。
(二)有色金属工业-镁冶炼
有色金属工业-镁冶炼排污许可证申领范围为以白云石为原料,采用硅热法冶炼工艺生产金属镁的排污单位 。
(三)有色金属工业-镍冶炼
有色金属工业-镍冶炼排污许可证申领范围为以镍矿为原料的镍冶炼排污单位(不包括以废旧镍物料为原料的再生冶炼排污单位) 。
(四)有色金属工业-钛冶炼
有色金属工业-钛冶炼排污许可证申领范围为以钛精矿或高钛渣或四氯化钛为原料生产海绵钛的排污单位,产品包括高钛渣、四氯化钛、海绵钛 。
(五)有色金属工业-锡冶炼
有色金属工业-锡冶炼排污许可证申领范围为以锡精矿、锡中矿等为原料生产粗锡、精锡和焊锡的排污单位(不包括以废旧锡物料为原料的再生冶炼排污单位) 。
(六)有色金属工业-钴冶炼
有色金属工业-钴冶炼排污许可证申领范围为以钴精矿、含钴物料为主要原料的钴冶炼排污单位(不包括以废旧钴物料为原料的再生冶炼排污单位) 。
(七)有色金属工业-锑冶炼
有色金属工业-锑冶炼排污许可证申领范围为以锑精矿、铅锑精矿、锑金精矿和精锑等为原料生产精锑、精铅、锑白的排污单位(不包括以废旧锑物料为原料的再生冶炼排污单位) 。
二、申领时限
申领范围内的企业于即日起开展排污许可证的申领工作 。
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类常用有色金属冶炼行业(行业代码321)的汞、镁、镍、钛、锡、钴、锑7个常用有色金属冶炼生产工序的排污单位应于2018年6月30日前完成排污许可证的申领 。 2018年7月1日起现有相关企业必须持证排污、按证排污 。
三、核发机关及申请程序
申领范围内企业向所在地州市环保部门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 。 相关企业应当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 部令第48号)和相应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规定的许可条件、申报程序、申报材料等规定,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并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并向所在地州市环保部门提交通过平台印制的书面申请材料,在申领时限内完成排污许可证申领工作 。
四、其他要求
纳入申领范围的排污单位应按上述要求及时申领排污许可证, 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规范运行管理、运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开展自行监测、进行台账记录并按时提交执行报告、及时公开信息 。 逾期不办理且继续生产的,视为无证排污,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
。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领范围
(一)有色金属工业-汞冶炼
有色金属工业-汞冶炼排污许可证申领范围为生产汞金属的冶炼排污单位(不包括以废旧汞物料为原料的再生冶炼排污单位) 。
(二)有色金属工业-镁冶炼
有色金属工业-镁冶炼排污许可证申领范围为以白云石为原料,采用硅热法冶炼工艺生产金属镁的排污单位 。
(三)有色金属工业-镍冶炼
有色金属工业-镍冶炼排污许可证申领范围为以镍矿为原料的镍冶炼排污单位(不包括以废旧镍物料为原料的再生冶炼排污单位) 。
(四)有色金属工业-钛冶炼
有色金属工业-钛冶炼排污许可证申领范围为以钛精矿或高钛渣或四氯化钛为原料生产海绵钛的排污单位,产品包括高钛渣、四氯化钛、海绵钛 。
(五)有色金属工业-锡冶炼
有色金属工业-锡冶炼排污许可证申领范围为以锡精矿、锡中矿等为原料生产粗锡、精锡和焊锡的排污单位(不包括以废旧锡物料为原料的再生冶炼排污单位) 。
(六)有色金属工业-钴冶炼
有色金属工业-钴冶炼排污许可证申领范围为以钴精矿、含钴物料为主要原料的钴冶炼排污单位(不包括以废旧钴物料为原料的再生冶炼排污单位) 。
(七)有色金属工业-锑冶炼
有色金属工业-锑冶炼排污许可证申领范围为以锑精矿、铅锑精矿、锑金精矿和精锑等为原料生产精锑、精铅、锑白的排污单位(不包括以废旧锑物料为原料的再生冶炼排污单位) 。
二、申领时限
申领范围内的企业于即日起开展排污许可证的申领工作 。
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类常用有色金属冶炼行业(行业代码321)的汞、镁、镍、钛、锡、钴、锑7个常用有色金属冶炼生产工序的排污单位应于2018年6月30日前完成排污许可证的申领 。 2018年7月1日起现有相关企业必须持证排污、按证排污 。
三、核发机关及申请程序
申领范围内企业向所在地州市环保部门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 。 相关企业应当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 部令第48号)和相应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规定的许可条件、申报程序、申报材料等规定,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并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并向所在地州市环保部门提交通过平台印制的书面申请材料,在申领时限内完成排污许可证申领工作 。
四、其他要求
纳入申领范围的排污单位应按上述要求及时申领排污许可证, 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规范运行管理、运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开展自行监测、进行台账记录并按时提交执行报告、及时公开信息 。 逾期不办理且继续生产的,视为无证排污,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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