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2018年新能源汽车及动力电池依销量奖励
2018-06-19 11:23:51 【打印】
近日,江西省政府发布《关于印发2018年江西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奖励办法的通知》,奖励办法分别针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三电”关键零部件(动力电池、电控、电机)系统生产采购企业制定奖励标准,其中新能源汽车乘用车销售量大于50000量则车企最多可获得奖励3600万元,“三电”销售或采购额超过(含)5亿元,则可最多获奖励5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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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销售达标奖励标准
车型 |
销 售 数 量(单位:辆) |
奖励标准(单位:万元) |
新能源 乘用车 |
数量≥5000 |
1000 |
10000≤数量<20000 |
1400 |
|
20000≤数量<30000 |
1800 |
|
30000≤数量<40000 |
2400 |
|
40000≤数量<50000 |
3000 |
|
数量≥50000 |
3600 |
|
新能源 客车 |
数量≥300 |
500 |
600≤数量<900 |
700 |
|
900≤数量<1200 |
1000 |
|
数量≥1200 |
1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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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 专用车 |
数量≥800 |
400 |
1200≤数量<2000 |
600 |
|
数量≥2000 |
900 |
备注:新能源汽车销售量以2018年度(2018年1月1日-12月31日)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核定的销售数量为准
2. “三电”系统配套奖励标准
“三电”系统生产企业与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完成配套的,年配套销售额超过(含)1.5亿元,奖励200万元;年配套销售额超过(含)5亿元,奖励500万元;奖励金额500万元封顶 。 新能源生产企业采购了省内企业生产的“三电”系统,年采购额超过(含)1.5亿元,奖励200万元;年采购额超过(含)5亿元,奖励500万元;奖励金额500万元封顶 。
备注:
(1)新能源汽车销售量以销售发票、汽车上牌信息为准;
(2)“三电”系统生产企业与省内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配套额以合同、出入库单、销售发票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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