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部出台新规定 三类情形暂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
2020-04-14 08:41:11 【打印】
为加快推进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制度改革,实现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管理全覆盖任务目标,4月7日,生态环境部官网公布了《关于固定污染源排污限期整改有关事项的通知》(简称“通知”)
(一)“不能达标排放”类,污染物排放不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重点污染物排放不符合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文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排污单位位于未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重点区域、流域,污染物排放不符合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关于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特别要求的 。
(二)“手续不全”类,未依法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文件,未办理环境影响登记备案手续,但是已经按照有关规定获得经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的,或者按照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已经取得排污许可证的除外 。
(三)“其他”类,如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控设备联网,未按规定设置污染物排放口等 。
整改期限为三个月至一年 。 对于存在多种整改情形的,整改通知书应分别提出相应整改要求,整改期限以整改时间最长的情形为准,不得累加,最长不超过一年 。 排污单位应根据存在的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计划 。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合理确定整改期限 。
。 通知提到,排污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暂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并下达排污限期整改通知书 。
(一)“不能达标排放”类,污染物排放不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重点污染物排放不符合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文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排污单位位于未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重点区域、流域,污染物排放不符合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关于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特别要求的 。
(二)“手续不全”类,未依法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文件,未办理环境影响登记备案手续,但是已经按照有关规定获得经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的,或者按照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已经取得排污许可证的除外 。
(三)“其他”类,如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控设备联网,未按规定设置污染物排放口等 。
整改期限为三个月至一年 。 对于存在多种整改情形的,整改通知书应分别提出相应整改要求,整改期限以整改时间最长的情形为准,不得累加,最长不超过一年 。 排污单位应根据存在的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计划 。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合理确定整改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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