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布《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2023年)》
2023-01-05 11:14:40 【打印】
商务部与海关总署近日公布《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2023年)》和有关事项
出口矾土、磷矿石、镁砂、萤石(氟石)、稀土、锡及锡制品、钨及钨制品、钼及钼制品、锑及锑制品、焦炭、部分金属及制品、碳化硅、铟及铟制品等的,需按规定申领出口许可证 。 出口铈及铈合金(颗粒<500微米)、钨及钨合金(颗粒<500微米)、锆、铍的可免于申领出口许可证,但需按规定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 。 继续暂停对镁砂、稀土、锑及锑制品等出口货物的指定口岸管理 。 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
附件: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2023年)
。 2023年实行许可证管理的出口货物为43种 。 对外贸易经营者出口目录内所列货物的,应向商务部或者商务部委托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许可证》,凭出口许可证向海关办理通关验放手续 。
出口矾土、磷矿石、镁砂、萤石(氟石)、稀土、锡及锡制品、钨及钨制品、钼及钼制品、锑及锑制品、焦炭、部分金属及制品、碳化硅、铟及铟制品等的,需按规定申领出口许可证 。 出口铈及铈合金(颗粒<500微米)、钨及钨合金(颗粒<500微米)、锆、铍的可免于申领出口许可证,但需按规定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 。 继续暂停对镁砂、稀土、锑及锑制品等出口货物的指定口岸管理 。 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
附件: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202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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