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新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征求意见
2023-07-17 14:12:56 【打印】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修订形成了《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3年本,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其中涉镁条例节选如下:
第二类 限制类
六、钢铁
13.顶装焦炉炭化室高度<6.0 米、捣固焦炉炭化室高度<5.5 米;热回收焦炉捣固煤饼体积<35 立方米;半焦炉单炉生产能力<10 万吨/年(单炉生产能力≥5万吨/年且使用低阶煤高温热解工艺的镁冶炼配气装置除外) 。
七、有色金属
6.新建、扩建镁冶炼项目(综合利用项目除外)
第三类 淘汰类
一、落后生产工艺装备
(五)钢铁
1.土法炼焦(含改良焦炉),单炉产能7.5 万吨/年以下(单炉产能≥5 万吨/年且使用低阶煤高温热解工艺的镁冶炼配气装置除外)或无煤气、焦油回收利用和污水处理达不到焦化行业规范条件的半焦(兰炭)生产装置 。
附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3年本,征求意见稿)
修订说明
。 此次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3年7月14日至2023年8月14日 。
其中涉镁条例节选如下:
第二类 限制类
六、钢铁
13.顶装焦炉炭化室高度<6.0 米、捣固焦炉炭化室高度<5.5 米;热回收焦炉捣固煤饼体积<35 立方米;半焦炉单炉生产能力<10 万吨/年(单炉生产能力≥5万吨/年且使用低阶煤高温热解工艺的镁冶炼配气装置除外) 。
七、有色金属
6.新建、扩建镁冶炼项目(综合利用项目除外)
第三类 淘汰类
一、落后生产工艺装备
(五)钢铁
1.土法炼焦(含改良焦炉),单炉产能7.5 万吨/年以下(单炉产能≥5 万吨/年且使用低阶煤高温热解工艺的镁冶炼配气装置除外)或无煤气、焦油回收利用和污水处理达不到焦化行业规范条件的半焦(兰炭)生产装置 。
附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3年本,征求意见稿)
修订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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