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中国进一步优化两用物项出口管制质疑和鉴别工作
2026-10-21 10:24:29 【打印】
10月19日,商务部和海关总署发布公告,优化两用物项出口管制质疑和鉴别工作,规定出口货物发货人未交验许可证件,且海关有证据表明货物可能属于管制范围的,海关将提出质疑并制发《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海关质疑通知书》(附件1)。发货人需在收到质疑通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交报关单、合同、发票、证明货物流向的运输单据、情况说明及技术资料等材料;材料需加盖公章,材料为外文的,同时提供中文翻译件。海关自收到全部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质疑判别或向商务部提出组织鉴别,并制发《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海关质疑结果告知书》(附件2);商务部自收到海关提出的组织鉴别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结论。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海关总署2025年第123号公告。
附件:1.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海关质疑通知书
附件:2.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海关质疑结果告知书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海关总署2025年第123号公告。
附件:1.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海关质疑通知书
附件:2.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海关质疑结果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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