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稀土开采和稀土冶炼分离总量调控管理暂行办法》发布
2025-08-22 16:50:42 【打印】
8月22日,工信部、发改委、自然资源部发布《稀土开采和稀土冶炼分离总量调控管理暂行办法》
办法要求稀土企业建立产品流向记录和追溯制度,按月上报产量及流向信息 。 地方政府需加强监督检查,稀土生产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核减下一年度总量控制指标 。 此前工信部于2012年发布的《稀土指令性生产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同步废止 。
附件:《稀土开采和稀土冶炼分离总量调控管理暂行办法》
。 办法指出,工信部会同自然资源部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总量控制指标,综合考虑稀土生产企业生产能力、技术水平、环保安全水平等因素,细化分解总量控制指标,下达稀土开采企业和稀土冶炼分离企业(以下统称稀土生产企业),并通报有关省级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省级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总量控制指标下达情况通报稀土生产企业住所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办法要求稀土企业建立产品流向记录和追溯制度,按月上报产量及流向信息 。 地方政府需加强监督检查,稀土生产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核减下一年度总量控制指标 。 此前工信部于2012年发布的《稀土指令性生产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同步废止 。
附件:《稀土开采和稀土冶炼分离总量调控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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