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电动摩托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0-01-20 16:17:43
2010-1-20 2010年1月14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关于电动摩托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电动摩托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工信部产业[2010]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
为实施电动摩托车相关国家标准,规范电动摩托车生产,根据《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和《摩托车生产准入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部决定对电动摩托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实施准入管理 。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准入条件要求
(一)拟新建电动摩托车生产企业的(含子公司、分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摩托车投资管理规定先行办理项目备案手续,并依据《摩托车生产准入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摩托车准入管理事项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09]第11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摩托车行业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产业[2005] 2000号)和《电动摩托车生产准入条件现场考核补充规定》(见附件1)等管理规定,具备相关准入条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申请,经考核合格、批准列入《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后,方可生产电动摩托车 。
(二)现有《公告》内(燃油)摩托车生产企业拟生产电动摩托车的,应当依据《电动摩托车生产准入条件现场考核补充规定》的要求,完善相关准入条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申请,经考核合格批准后,方可生产电动摩托车 。 《公告》内电动摩托车生产企业拟生产燃油摩托车的,也应根据有关规定,完善相关准入条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申请,经考核合格批准后,方可生产燃油摩托车 。
二、申请程序
(一)申请新建电动摩托车生产企业的、或现有《公告》内(燃油)摩托车生产企业申请生产电动摩托车的,应当按照本通知中的有关规定,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摩托车生产企业准入申请》(详见附件2) 。
(二)企业在被批准生产电动摩托车后,应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产业[2006]1532号)规定的程序申报电动摩托车新产品(《摩托车产品检测项目及依据标准清单》详见附件3) 。
三、实施时间
电动摩托车生产准入管理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实施,电动轻便摩托车生产准入管理按国家标准的执行时间实施 。
四、其他要求
电动摩托车生产企业应按照《公告》批准的参数生产电动摩托车产品,并在驱动电机壳体上打刻电机型号和出厂编号(若打刻位置不可或不易见,应在显著位置再打刻相同的编码) 。 企业应按合格证管理有关规定配发《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并及时向合格证数据管理中心上传合格证信息,应当在《公告》有效期内完成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签发、销售 。 《公告》内企业不得将生产资格转让给《公告》外企业生产电动摩托车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及有关中央企业,应根据本通知精神,认真做好本地区及下属企业电动摩托车准入管理工作,防止一哄而起、出现新的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 。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四日
。 全文如下:关于电动摩托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工信部产业[2010]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
为实施电动摩托车相关国家标准,规范电动摩托车生产,根据《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和《摩托车生产准入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部决定对电动摩托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实施准入管理 。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准入条件要求
(一)拟新建电动摩托车生产企业的(含子公司、分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摩托车投资管理规定先行办理项目备案手续,并依据《摩托车生产准入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摩托车准入管理事项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09]第11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摩托车行业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产业[2005] 2000号)和《电动摩托车生产准入条件现场考核补充规定》(见附件1)等管理规定,具备相关准入条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申请,经考核合格、批准列入《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后,方可生产电动摩托车 。
(二)现有《公告》内(燃油)摩托车生产企业拟生产电动摩托车的,应当依据《电动摩托车生产准入条件现场考核补充规定》的要求,完善相关准入条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申请,经考核合格批准后,方可生产电动摩托车 。 《公告》内电动摩托车生产企业拟生产燃油摩托车的,也应根据有关规定,完善相关准入条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申请,经考核合格批准后,方可生产燃油摩托车 。
二、申请程序
(一)申请新建电动摩托车生产企业的、或现有《公告》内(燃油)摩托车生产企业申请生产电动摩托车的,应当按照本通知中的有关规定,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摩托车生产企业准入申请》(详见附件2) 。
(二)企业在被批准生产电动摩托车后,应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产业[2006]1532号)规定的程序申报电动摩托车新产品(《摩托车产品检测项目及依据标准清单》详见附件3) 。
三、实施时间
电动摩托车生产准入管理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实施,电动轻便摩托车生产准入管理按国家标准的执行时间实施 。
四、其他要求
电动摩托车生产企业应按照《公告》批准的参数生产电动摩托车产品,并在驱动电机壳体上打刻电机型号和出厂编号(若打刻位置不可或不易见,应在显著位置再打刻相同的编码) 。 企业应按合格证管理有关规定配发《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并及时向合格证数据管理中心上传合格证信息,应当在《公告》有效期内完成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签发、销售 。 《公告》内企业不得将生产资格转让给《公告》外企业生产电动摩托车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及有关中央企业,应根据本通知精神,认真做好本地区及下属企业电动摩托车准入管理工作,防止一哄而起、出现新的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 。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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