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部门印发《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
2019-07-22 11:59:26 【打印】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决策部署,建立和实施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制度,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法治化,推动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实现山水林田湖草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自然资源部、财政部、生态环境部、水利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在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制定了《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暂行办法》所列主要任务包括开展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确权登记 。 自然资源部对探明储量的石油天然气、贵重稀有矿产资源进行统一确权登记 。 由自然资源部会同相关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印发实施方案,组织技术力量依据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库,结合矿产资源利用现状调查数据库和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清理结果等划定登记单元界线,调查反映各类矿产资源的探明储量状况,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 。 对矿产资源的确权登记,探索采用三维登记模式,通过确权登记,明确矿产资源的数量、质量、范围、种类、面积等自然状况,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并关联勘查、采矿许可证号等相关信息和公共管制要求 。 自然资源部可以依据登记结果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 省级人民政府组织省级及省级以下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暂行办法》,参照自然资源部开展矿产资源确权登记的工作流程和要求,对本辖区内除自然资源部直接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矿产资源进行确权登记,可以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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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行办法》所列主要任务包括开展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确权登记 。 自然资源部对探明储量的石油天然气、贵重稀有矿产资源进行统一确权登记 。 由自然资源部会同相关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印发实施方案,组织技术力量依据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库,结合矿产资源利用现状调查数据库和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清理结果等划定登记单元界线,调查反映各类矿产资源的探明储量状况,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 。 对矿产资源的确权登记,探索采用三维登记模式,通过确权登记,明确矿产资源的数量、质量、范围、种类、面积等自然状况,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并关联勘查、采矿许可证号等相关信息和公共管制要求 。 自然资源部可以依据登记结果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 省级人民政府组织省级及省级以下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暂行办法》,参照自然资源部开展矿产资源确权登记的工作流程和要求,对本辖区内除自然资源部直接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矿产资源进行确权登记,可以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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